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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依規定請「防疫照顧假」 雇主不得拒絕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疫情吃緊,學校若有停課而家長必須在家陪同而有請「防疫照顧假」的需求,高雄市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雇主,依法應該准假,並建議勞資協商合意請假期間工資的給付數額,攜手共渡疫情艱困時期。
周登春表示,所謂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勞工可提出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資料)佐證,雇主宜從寬認定。
至於「家長」所要照顧的「孩子」,周登春說,包括「十二歲以下學童」,以及「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他說,「防疫照顧假」是為了使有需求的受僱家長多一個請假選擇,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工,更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唯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於勞工請假期間尚無給付工資義務。
此外,該「家長」並不限於勞工之配偶,因此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所定須「配偶未就業」始得申請之限制。勞工可提出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資料)佐證,雇主宜從寬認定。如有任何疑問,民眾可以撥打○七八一二四六一三轉二三二至二三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