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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逕行快篩令 指揮中心:違法依法撤銷

(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金門縣政府五月二十三日公告,規定二十四日起搭機到金門的民眾,必須提出新冠肺炎陰性報告,否則須在機場快篩。但指揮中心認為這項快篩令未正式通報指揮中心及申請,二十三日深夜宣布依法撤銷該快篩令的公告。

金門縣政府二十三日逕行公告「搭乘民用航空器抵達金門航空站之旅客應配合實聯制、接受新冠肺炎快速篩檢,並自一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生效」。

也就是即日起飛到金門的旅客,必須提出三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否則須在機場進行快篩,若為陽性由救護車送到部立金門醫院就醫。

(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認為,金門縣政府未正式告知並提出書面申請即逕行公告這項快篩令,此舉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等相關法律規定。

指揮官陳時中二十三日獲知後,當晚親自致電溝通,但縣府仍不依法完備相關程序,指揮中心決定深夜依法撤銷該違法處分的公告。

指揮中心於十七日已發文給各地方政府,說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採行相關防疫措施,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符合事權統一的立法目的。

(指揮中心提供)

且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檢疫屬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地方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的決策,才可以執行,「中央決策、地方執行」,為權限分際的原則。

指揮中心表示,對國內跨縣市移動採取人員進出管制作為,或要求民眾強制普篩等,屬全國一致性的重要政策,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均應依中央指揮官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