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陳姓外籍新娘分別在三月與四月通報二案犬隻車禍的動物緊急救援案件,事後經家畜所調查發現,第一犬隻為其所撞傷,第二犬隻是其飼養的浣熊所咬傷,這名新住民竟未自行送醫,反而狂打電話要求嘉義縣家畜疾病所應立即派員送醫,有濫用公務資源之嫌,家畜所依動物保護法開罰一萬五千元。
家畜所表示,陳姓新住民三月向家畜所通報一犬隻車禍受傷須緊急救援,該犬隻腹部嚴重受創,臟器外露,後肢雙側開放性骨折,已經奄奄一息,家畜所獸醫師救治評估治癒機會低,為解除動物傷病痛苦,予以人道處置。
該名新住民四月再通報幼犬車禍案件,該幼犬左後肢嚴重撕裂傷且骨頭已裸露,因感染嚴重經轉送嘉義大學獸醫學院附設動物醫院及民間動物醫院診治,研判傷勢嚴重,且因年齡甚小,貿然手術將有生命危險,經家畜所獸醫師悉心照護,左後肢萎縮脫落,犬隻恢復健康。
事後獸醫師發現該幼犬後肢肌肉不像車禍撞傷所致,疑似被不明動物撕咬,經家畜所積極訪查,陳姓外籍新娘終於坦承三月案發當天與先生於開車途中撞傷浪犬,遂將該犬載回,曾詢問民間診所協助被拒,轉而通報救援專線尋求醫療。
至於四月通報的幼犬,為其店家附近浪犬所生幼犬,基於善心將其帶回關籠照顧二天,幼犬因活潑好動逃脫在籠外遊蕩,早上發現時已遭浣熊嚴重咬傷,因身上金錢不足,只好再次撥打通報專線,事後因迫切關心幼犬狀況而狂打電話追問,並表示該隻浣熊原為其子購買飼養,就業後由其照顧,她自己也曾多次飼養時被浣熊咬傷。
家畜所所長林珮如表示,動保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法第三十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鍰。
本案陳姓行為人未盡防範之責,導致其所飼養的浣熊咬傷犬隻,嗣後未立即將犬隻送醫救治,卻多次通報救援專線尋求救援,有濫用公務資源之虞,已違反動保法相關規定,雖其事後為自己態度不佳向家畜所同仁道歉,但仍依法開罰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