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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農會允吳錦宗續行理事職務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農會史上頭一遭未被判刑確定,即遭農委會五月以雲林地檢署「認罪在案」行文斗南鎮農會解職的新任理事吳錦宗,經鎮農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亦同意吳判決確定前繼續行使理事職務;昨日雲縣府針對農委會日前發布新聞等,認為農委會應秉持超然客觀立場,無須涉入農會內部紛爭。
斗南鎮農會新任理事吳錦宗為協助其妻徐金枝順利當選農會會員代表,因而發生賄選行為,經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吳錦宗「一時失虞觸犯刑章」,且深具悔意,判決「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並「緩刑三年」。
縣府指出,基於吳錦宗之觸法事項與其理事資格毫無關係,斗南鎮農會臨時代表大會決議,吳錦宗得以繼續保有理事資格,並發函雲縣府備查。縣府基於農會法與人民團體自治精神,尊重斗南鎮農會決議。
縣府認為,農委會應秉持超然客觀立場,對農會自治團體應加給予尊重與協助,不應站在家父長制威權態度,強行干涉農會運作。知名律師蘇煥智亦指出,農委會自八十八年起,配合地方自治法第七十九條,有緩刑及易科罰金情形則不解除其職務。因此,農委會已違反其數十年來一貫之法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