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新規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列有關新車屢修不復、三日審閱期及訂金上限十%等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為確認汽車業者已落實新規定,新北市府消費者保護官近日查核轄內十一家汽車業之定型化契約,結果有五家業者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新規定,八家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仍有顯失公平之條款。消保官已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分別函請總代理車商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消保官表示,這次稽核僅有台灣賓士、台灣本田兩家公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
消保官指出,除重大安全性瑕疵外,汽車買賣常見的爭議就是消費者因為一直修不好的小瑕疵而請求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但業者則主張在保固期間內可免費修復,拒絕配合解約或換車。
新規定增列所謂的「檸檬車條款」,規定交車後至少一八0天或至少一點二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若發生相同瑕疵修復四次以上,或累積無法使用三十天以上等情形,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新規定還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除有特別約定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十%,對消費者提供更周延的購車保障。
消保官表示,稽核十一家車商提供的定型化契約,發現VOLVO總代理國際富豪汽車之契約未列入檸檬車條款及收取定金上限;HYUNDAI現代汽車總代理南陽實業及TESLA台灣特斯拉汽車等定型化契約「檸檬車條款」置入了「專業機構鑑定」的前提,不但牴觸新規定,更增加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障礙。
另TOYOTA和泰汽車未明定三日契約審閱期,Audi奧迪福斯汽車則有「買方同意拋棄三日契約審閱期」之條款。SUZUKI金鈴汽車、BMW汎德公司、NISSAN裕隆日產汽車及Ford福特六和汽車等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亦有顯失公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