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忠偉
《南岬之盟》是國際條約還是備忘錄
這樣的狀況引發美國嚴重抗議,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聞訊後立即趕赴福州,親自與閩浙總督吳棠及閩撫李福泰進行交涉,請求依據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6月18日簽訂)》,下令臺灣地方官員營救倖存人員,並嚴懲生番。吳棠當場接受了李仙得所提出的請求,到4月18日李仙得又向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兵備道吳大廷遞交了一份備忘錄,上面清楚的記載了他將因為羅佛號事件而進入臺灣調查。同一天李仙得便搭乘美國商船阿修羅號(The Ashuelot)到臺灣與臺灣兵備道等當地官員會晤,要求中國出兵協助。但因為當時琅嶠(瑯嶠)屬於「生番」地界,清朝駐臺灣官員不願介入協調,李先得只得自行前往,卻遭到原住民的襲擊,不得已只好返回廈門。6月13日美國派出駐亞洲艦隊司令貝爾少將(Admiral H. H. Bell)率領兩艘軍艦--哈得福號(The Hartford,排水量2,900噸/亞洲艦隊旗艦,艦長博可納上校後升任美駐清日艦隊司令)與渥明克號(The Wyoming,排水量1,457噸)、並載了181名海軍陸戰隊在英商必麒麟的引導下登陸琅嶠灣,但因地形不熟而遭到原住民擊退,麥肯少校(Alexander Slidell MacKenzie,1842~1867)不幸戰死。至此美國態度轉趨強硬,清廷恐造成更大的國際糾紛,因此在9月10日,命臺灣鎮總兵劉明燈、南路海防兼理番王柳莊會同李仙得率兵士500名向番社進軍,但是清軍到達琅嶠之後便一直虛應了事。
面對這樣的情況,李仙得認為戰未必勝,不如勸降。於是在1869年(清同治八年)10月初,再度透過英商必麒麟介紹其所熟識的熟番,獨自帶了幾名通事就進入琅嶠與琅嶠十八社總頭目(盟主,註二十五)卓杞篤面議和約,(註二十六)根據李仙得在1875年所寫的《臺灣紀行(Notes of Travelin Formosa)》中記載,當時李仙得一見到卓杞篤劈頭就問:「為何要殺我的同胞?」。卓杞篤回答,很久以前,龜仔甪社差一點就遭到入侵的白人滅族(有人認為是以前統治南臺灣的荷蘭人所為),所以日後看到白人就必須追殺來為祖先復仇。李仙得聽完後回應:「這樣不是會錯殺很多無辜的人嗎?」「我知道」卓杞篤很坦誠的回答說:「我也反對這樣做,所以才會到保力來找你,表達我的遺憾」(註二十七)。不過李仙得在書中也有提到,番人會殺害這些船員,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自己領土,不讓外來者隨意進入;另一方面也受到當地漢人的唆使,殺了這些落難的船員好掠奪其財產。(註二十八)
在對李仙得表達歉意之後,卓杞篤在雙方會談時也不甘示弱的對李仙得說:「倘若你們要以武力解決此事,我十八社聯盟自當全力奮戰,決不退縮。倘若你們要以和平方法解決,我將以朋友對待你們。」雙方經過多次溝通,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在必麒麟的獻策下,李仙得在一次談判當中,突然把自己左側玻璃假眼拿下來用力甩在桌上,這動作讓在場談判的卓杞篤與其他番人大吃一驚,他們以為李仙得這個紅毛仔有不可抗力的神力,是個奇人,於是態度開始鬆動,最後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了類似「外交備忘錄/MOU」的《南岬之盟》(註二十九);原住民同意歸還船長亨利夫婦的首級及所劫物品,並允諾不再傷害因海難漂流於此的西方船員或是船員家屬,同時雙方也協議:要求外國人沒事不可隨意上岸、但今後若有西方船隻在通過琅嶠海面時遇到任何困難,必須以升起紅旗當作求救訊號,原住民則會給予適當的援助。但這個協議,並未受美國國會批准,所以沒有被視為正式條約,之後隨著卓杞篤死亡後便完全廢止。(註三十)只是當時雙方在締結《南岬之盟》時,還有清朝官員陪同一起參與,(註三十一)不但曝露了清朝官員對於國際事務的無知,甚至也自我否定了清廷對於臺灣的主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件事可以看出,當時臺灣地位的曖昧性質──或者說是顯現了臺灣的二元政權的屬性。因此在1874年(清朝同治十三年)征台之役結束之後,李仙得還特別回到上海出版了《Is Aboriginal Formosa a part of the Chineses Empire?(臺灣番區是中華帝國的一部分嗎?)》一書,他的「蕃地無主論」不但給了日本規避侵略責任的理論基礎,同時也開啟了二十世紀中期「臺灣地位未定論」的一連串爭議,而這些都是以他跟卓杞篤所約定的條約為基礎所開展的。根據林呈蓉教授的研究指出,《南岬之盟》總共兩份(一式兩份),一份由斯卡羅族後代保留於牡丹鄉旭海村,但已經不知去向;一份則保存於美國國會山莊的國家圖書館內。(註三十二)
另外李仙得希望能在失事船隻的岸邊建立一座堡壘與燈塔,但稍早時卓杞篤以當地為聖地不可侵犯為由,拒絕了李仙得,只是後來經過雙方不斷溝通協調,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同意在臺東卑南一帶築一礮台,做為聯絡站與警戒用途;因此李仙得以此條約要求清廷將琅嶠正式收入管轄範圍,並派兵駐守,但當時的臺灣鎮曾元福、臺灣道吳大廷…等人均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礮台,至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而拒絕了李仙得的建議,至此羅佛號事件始告落幕。也因為這段經歷,李仙得在1868年(同治七年)2月再度進入恆春原住民部落旅行,此後幾年間,李仙得經常隨同美艦赴臺灣,與生番直接交流,後來他把這段經歷寫成:《論美領事入生番立約情節及風土人情》,從此他被視為「臺灣番界」通,而這為他後來幫助日本侵略臺灣埋下了伏筆。(註三十三)
附註:
註二十四:必麒麟(William Pickering)原為英國水手,1863年隨上司Maxwell來到打狗(今高雄),從1864年起陸續擔任臺灣高雄海關官員、英國海關負責人、天利、怡記洋行臺灣分店負責人…等。在台停留7年,由於曾幫助平息「羅發(妹)號」事件,因此臺灣總兵劉明燈(1838~1895)特別以Pickering之英文發音幫他取了中國傳統吉祥動物「麒麟」的中文名字──「必麒麟」。不過必麒麟最後卻因為幫Messrs Elles公司走私樟腦、再加上案發後還鼓動地方武力和清廷對抗,而不得不被迫在1870年離開臺灣。必麒麟能說流利的中文與閩南語,是十九世紀著名的西方「中國通」,曾經著有《歷險福爾摩沙》(Pioneering in Formosa:recollections of adventures among Mandarins,wreckers & head-hunting savages)一書。必麒麟在退休前被英國派到當時尚未被馬來亞趕出聯邦的新加坡擔任護民官(Civil Protectorate),目前新加坡有一條叫Pickering Street的街道是用來紀念他對新加坡的貢獻。
參見──中文《維基百科》之【必麒麟】(https://zh.wikipedia.org/wiki/必麒麟)。
註二十五:大多數討論恆春半島的族群或涉外關係時,最常看到的文字敘述莫過於:大股頭人下轄「琅嶠十八番社」、斯卡羅人就是17世紀時期以武力征服了恆春半島的卑南族人、恆春半島的征服者、坐在較上讓人抬的人……之類的,從這些文字來看,讓人最直接的理解可能是「琅嶠十八番社」都屬於大頭目來管理是理所當然的。
但實際的狀況並非如此,依《恆春縣志》中【雜志】所錄的番社則有:琅嶠下十八社番(今添二社);豬朥束社、文率社、龜仔甪社、牡丹社(內附爾乃中社大社)、高仕佛社、加芝來社、八姑角阿眉社、射麻裡社、四林格社、八社、竹社、上快社、下快社、射不力社(更名善化社,內有五社)、射麻里阿眉大社、萬里得阿眉社、八磘阿眉社、羅佛阿眉社、麻仔社(內有山頂、山腳之分)、龍鑾社(附大坂埓社)。
這些舊社中,龜仔甪社、牡丹社(內附爾乃中社大社)、高仕佛社、加芝來社、八姑角阿眉社、射麻裡社、四林格社、八社、竹社、上快社、下快社、射不力社(更名善化社,內有五社)都屬於排灣族的部落。射麻里阿眉大社、萬里得阿眉社、八磘阿眉社、羅佛阿眉社都屬於阿美族部落;此外還有未獨立成社的馬卡道族人、西拉雅族人…等複雜的族群。依上述各社分布的位置,「琅嶠下十八番社」所轄的範圍北及射不力群的楓港溪流域.最南到獨立系統的龜仔甪社,範圍可說是相當寬廣。
臺灣傳統的原住民社會,最多是一個主社下轄幾個分支出去或歸順的小社,且大多為相同或關係親密的社群,從沒見過可以管理那麼多社,更能跨越那麼多不同民族的例子,那麼「琅嶠十八社番的大頭目」的名號又是怎麼來的呢?
從斯卡羅族人來到恆春半島開始,花了很長一段時間才能在港口溪沿岸及恆春縱谷東側,建立四大股頭的領域,並且許多涉外事件,都可見到「大股頭人」的角色,因此許多人不察,就直接將「琅嶠十八社番」和「大頭目」連接在一起,成了「琅嶠十八社番大頭目」。
至於「琅嶠十八社」之名,最早出現在1722年清朝時期黃叔璥所撰《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中的「南路鳳山琅嶠十八社三」,但其中所蒐錄的十八社,包含恆春半島之外的大龜文等社,此外不曾獨立成社的馬卡道族猴洞山,黃叔璥也是第一個明確指出十八社歸誰統治的人:
「琅嶠各社,俱受大麻利番長約束。……小麻利,即琅嶠一帶主番也。番長及番頭目,男女以長承襲。所需珠米、烏青布、鐵鐺,漢人每次此易其鹿脯、鹿皮、卓戈紋。……琅嶠諸社隙地,民向多種植田畝……。
有人以「俱受大麻利番長約束」這幾個字,認為有一段時間,小麻利社(射麻裡社)的勢力可能大過於豬朥束社,事實上,他們實際掌控的傳統領域,並不曾發生過太大的改變,但頭人角色的重要性,卻會因不同的情况而改變。黃叔璈稱小麻利社為「琅嶠一帶主番」的基礎,顯然因部落佔有地利關係,常有機會和外人交涉、貿易…,漸成外來客商前往琅嶠地區,必要的拜訪、求助或是解決問題的對象,很容易就被認為是地區的領導人,進而成為可以「約束」各社的「頭人」。
此外,在牡丹社事件發生時,日本人更想利用不同的領導者,來分化半島上的不同族群,很快地他們就發現所謂的「琅嶠十八社」,並不是一個嚴密的組織,彼此間甚至存在奇怪的競爭又敵對的關係,於是乃藉射麻裡社頭人Issek(以瑟)為老卓杞篤之子監護人的機會,積極地和Issek合作,達飛原作,陳政三譯注的《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載:會談時Issek主導所有涉及他們的事務,很少與其他頭目磋商,由他們的互動看來Issek乎是仍留在南部聯盟的部落之領袖…。
眼光神準的日本人,果然在跟「琅嶠十八社」的談判中拿握了全局,也順利地得到他們所提出的Issek的部落聯盟不庇護牡丹社人、允許日在十八社的領域中自由通行⋯等四項要求,果然日軍興兵攻打牡丹三社時,其他各社怕被戰火波及,大家都選擇袖手旁觀,最能說明各社之間這種「沒有關係的關係」了。
清代中葉以降,外人進出琅嶠的頻率越來越多,需要排解的紛爭或衝突自然更多,經濟上掌有優勢的大股頭人自然比較有自力解決這些問題,後來官方也找他協調事情,大股頭人在經濟與政治上都取得優勢,大股頭頭目的地位自然更加穩固。
由此可見,所謂「統領琅嶠十八社的大股頭人」,擁有的「統治權」既非天生的,也不是透過戰爭取得的,只是透過經濟的優勢,取得政治上的資源、並藉政治上的優勢,成為官方授權的領導人,以協助官方處理事情、排解紛爭,更是官方和部落族人間的對話窗口。
- 參見──劉還月:《貫穿東西的歷史大道:琅嶠‧卑南道》(常民文化),p128~131。
卓杞篤是豬朥束頭目,曾統領恆春地區的族群,共組「琅嶠十八社」:草埔後社、巴士墨社、家新路社、牡丹路社、快仔社、加芝來社、牡丹社、中社、竹社、高士佛社、八磘社、四林格社、蚊蟀山頂社、豬朥束社、射麻裡社、龍鑾社、貓仔社及龜仔甪社,就連該地區的漢人也對他十分敬畏。
豬朥束社與龍鑾社、貓仔社和射麻裡社,同是來自臺東知本社剽悍的卑南族,同化於排灣族,並被稱為「斯卡羅族(Sugar或Suqarogaro)豬朥束社全盛時期曾領有排灣族、恆春阿美族、平埔族、其他斯卡羅社群和一些移民部落,並徵收番租,其影響力一直持續到日本時代。1896年曾在當地設立國語(日語)傳習所,推動兒童教育,部落裡仍有一座石碑,為這段歷史做見證。
美國李善德將軍訂定條約時,卓杞篤代表琅嶠十八社總頭目的身份,但根據楊南郡的研究,或許是當時的總頭目Vankim不能赴約,而改派弟弟卓杞篤和其義子潘文杰前往,不過,日後多數資料都視潘文杰為十八社總頭目。
後來因為其他族群進入斯卡羅族領地移墾的關係,斯卡羅族也被鄰近的平埔族和漢人同化,所以不是被認為是排灣族就是平埔族,例如在伊能嘉矩的的探查中(1897年),發現豬朥束社總頭目和潘文杰的住處擺設均採漢式,龍鑾社人的漢化也頗為嚴重。1904年(明治37年),豬朥束社被編為平埔族社。物換星移,恆春平原易主後,這群曾在南臺灣呼風喚雨、意氣飛揚的斯卡羅族人,竟被歷史遺忘了。因此,一部斯卡羅族起落盛衰史,可以說是原住民與漢人勢力消長的變遷史。
豬朥束社位於現在的屏東縣滿州鄉里德村,就像許許多多的臺灣鄉村一樣,是一座死寂的城鎮,只見部落老人及雞犬悠悠地在巷道間遊移,彷彿在堅持地守護著先人被遺忘的顯赫事蹟。
參見──必麒麟(陳勉君譯/劉還月導讀):《歷險福爾摩沙》(原民文化),p196。
半島上的部落與住民被稱為「琅嶠十八番社」,最早出現在1722年清國黃叔璥所撰《臺海使槎錄》,〈南路鳳山琅嶠十八社三〉指出十八社為:「謝必益、豬嘮鋉(一名地藍松)、小麻里(一名貓籠逸,一名貓蘭)、施那格、貓裏踏、寶刀、牡丹、蒙率、拔蟯、龍鸞、貓仔、上懷、下懷、龜仔律、竹、猴洞、大龜文(或云傀儡)、柯律。」
李仙得《臺灣紀行》記載1867年手稿:「番人的部落總共有18個,戰士總數為955人,女人與孩童有1300人,其組成一個邦聯,在豬朥束部落的卓杞篤領導之下。」
卓杞篤(Tooketok)所謂瑯橋十八社,其實原屬──「斯卡羅族」,最早居至在台東,為卑南族的一支,移居屏東恆春之後,受到當地排灣族的影響,因此被歸類為排灣族,才會被稱為:「琅橋十八社」。
參見──《斯卡羅南遷之路》(原住民數位博物館/https://www.dmtip.gov.tw/web/page/detail?l1=4&l2=123)。
註二十六:參見──戴寶村:《牡丹社事件~帝國的入侵》(自立晚報),p7。
註二十七:參見──李仙得(Robert Eskildsen、黃怡、陳秋坤編譯):《南臺灣踏查手記:李仙得臺灣紀行(Foreign Adventurers and the Aborigines of Southern Taiwan,1867~1874)》(前衛出版),p92。
另根據歷史記載,福建臺灣鎮總兵劉明燈與李仙得對談後得出一個結埨,認為這次羅妹船員被當地番人所殺,只是因為五十年前龜仔甪社生番曾被外國洋人登山酷殺所致,清政府不應該以此事件對番人宣開,不然冤冤相報何時了。
註二十八:參見──李仙得(Robert Eskildsen、黃怡、陳秋坤編譯):《南臺灣踏查手記:李仙得臺灣紀行(Foreign Adventurers and the Aborigines of Southern Taiwan,1867~1874)》(前衛出版),p65~66。
註二十九:參見──必麒麟(陳勉君譯/劉還月導讀):《歷險福爾摩沙》(原民文化),p211。
註三十:參見──中文《維基百科》之【南岬之盟】(https://zh.wikipedia.org/wiki/南岬之盟)。
註三十一:參見──必麒麟(陳勉君譯/劉還月導讀):《歷險福爾摩沙》(原民文化),p205~206。
註三十二:參見──林呈蓉 :《從東亞國際情勢的觀點談「牡丹社事件」》(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1.06.11)。
註三十三:參見──李理、趙國輝:《李仙得與日本第一次侵臺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p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