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贊助重點運動業 免稅額150%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藉百分之一百五十抵稅額提升企業投資意願。P. LEAGUE+聯盟執行長陳建州(中)受訪表示,這對台灣體育發展是很重要一步,可照顧更多選手。(中央社)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未來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設立的專戶,捐贈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得按全數捐贈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及國際能見度,這次三讀通過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產發展條例)第二十六之二條,明定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相關賽事。

為促進運動業發展,並提供營利事業的捐贈誘因,三讀後的條文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一千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基於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份者,在一千萬元額度內,僅能按捐贈金額的百分之一百,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通過的條文也明訂,專戶所收受的捐贈額,每年累積金額以三十億元為限,以避免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甚鉅。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教育部得在總額限度內,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的上限。

三讀後的條文也明訂,針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由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條文的施行之日起,對職業運動產業為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則為五年。

對於此條例三讀通過,體育署表示,將增加企業贊助意願;而PLG聯盟執行長陳建州則認為,這對台灣體育發展是很重要一步,可照顧更多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