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審理頂新劣油案,認定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香豬油賣供國人食用,六日依販賣假冒食品罪,駁回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二十六罪的上訴,判決有罪定讞;其中七罪不得易科罰金,合計判刑五年九月,魏確定要入監服刑,檢方將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昨日判決頂新劣油案部分駁回上訴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上訴駁回的罪名共二十六罪,其中七件刑期為一年六月、八月、兩件各十一月、三件七月,合計五年九月,不得易科罰金。另十九罪為六月以下的可易科罰金之刑。
其餘四十五件,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再釐清,昨日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另有一罪因一審漏未判決,不在上訴二審範圍,二審卻判有罪,屬判決不合法,最高法院昨日撤銷,應由彰化地院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指出,撤銷四十五罪主要是,依據二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理由,只能認定頂新代表人陳茂嘉知悉頂新向大幸福所收購、販售的油脂,為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
陳男到越南勘查的時間點是民國一0三年三月六日,而魏應充知悉的時間點,是同年三月二十日由魏召開頂新「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時;但這四十五罪的交易完成日,卻早於這兩個時間點,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說明為何直接認定魏、陳是這四十五罪的共犯,因此撤銷發回重審。
彰化地檢署一0三年十月間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等罪嫌,起訴頂新公司與魏應充等人,但一審認定食安法對原料並無規範,飼料用油經精煉後只要符合食用標準,無法證明危害人體、且無法證明消費者是被騙才買頂新的油等理由,判決全案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若食品有羼偽或假冒,就應認定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屬違法;依越南工商部函覆資料,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給頂新的油品,沒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法食品生產廠商證書,產品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供人食用。
二審依相關專家鑑定意見,及大幸福原料油經頂新檢驗結果,因酸價過高、總集性化合物與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安全標準,對人體有危害,縱然精煉製成產品後符合國家標準,也不能就此認定可供人食用。因此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