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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下月大遊行 爭取自由更換雇主
勞動部:影響層面大且涉及修法 需凝聚社會共識再討論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高喊口號,要求修法,開放外籍移工自由更換雇主。台灣移工聯盟二十六日舉辦「我要自由轉換雇主」移工大遊行行前記者會,表達想要自由轉換雇主的心聲;勞動部表示,由於自由轉換雇主涉及聘僱安定性及修法,仍需凝聚社會共識再進行討論。
台灣移工聯盟將在一月十六日舉行每兩年一次的移工遊行,也將以此為今年主題,倡議廢除「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規定,想換雇主或工作要獲得原雇主同意,認為勞動權益受到影響。
希望職工中心專員翁倩文說明,就服法規定移工在台從事包含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專案「核定的工作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外在同法第五十九條則列出可轉換雇主的例外情況,如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等原因,移工才能轉換雇主。
台灣移工聯盟代表聶永莉指出,因為不得轉換工作,移工只能忍氣吞聲,在惡劣的勞動條件下工作,才會有移工選擇負債回國、甚至逃跑;就算雇主違反規定,移工自己要蒐證,另外還要經歷長時間的申訴才有轉換雇主的機會;做為人權的政府,應該給移工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
勞動部表示,有可能造成就是雇主引進的成本的問題,反映在我們照顧一些失能家庭的一個空窗期。事實上它影響層面很大,我們也需要一些社會共識來加以處理,目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範是原則禁止、例外同意,而移工在三年期聘僱期滿後也有轉換雇主的權利;至於自由轉換雇主,由於涉及聘僱安定性及修法,仍需凝聚社會共識再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