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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城鎮長曹乾舜渉貪判刑6年6月 宜縣府將予解職派員代理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另又收受林姓鎮民賄賂,助其子女進入鎮立幼兒園及清潔隊任職;為新北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罪,判決六年六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宜蘭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即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停止職務,並派員代理鎮長職務。
依新北地檢起訴指出,一0六年年間,一名專門引薦國內LED廠商投標政府標案的莊姓男子,因聽聞頭城鎮將辦理LED路燈採購案,因此找宜蘭在地人士、擔任救難協會理事長的邱姓男子幫忙向曹乾舜探尋此事,得知確有此事即共謀行賄。二人分工進行,莊男詢問一間知名科技公司李姓業務經理,是否願意承作此案;邱男則直接告知曹乾舜,若由他屬意廠商得標,將給予三百萬元賄賂。
曹乾舜考量一0七年十一月將進行鄉鎮市長選舉亟需經費,遂回以:「我會盡量」,之後指示鎮公所職員,要以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方式,辦理路燈汰換,可參考莊男提供的資料規劃標案,暗示希望由此公司得標。同年三月,標案資訊公告後,李男見內容與莊男提供資料大抵相符,因此約定,契約金額三千二百萬元中百分之六十由其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為包商工程款,剩餘百分之廿五則讓莊男拿來打點地方人士與行賄之用,美其名為「設計規劃費」;同年五月,該公司順利取得採購案後,李男因礙於公司規定無法以「設計規劃費」撥款,因此找下包業者合作,以提高合約工項單價二至三倍方式套出款項;莊、邱二人取得款項後除平分外,亦按約以茶葉袋包裹現金方式行賄曹乾舜。
曹乾舜於一0四年收受林姓鎮民九十萬元賄賂助其子女進入鎮立幼兒園及清潔隊任職,後來追加起訴。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規定處理。
民政處說,本屆鄉鎮市長任期已逾二年,不須辦理補選或遞補,先予停止鎮長職務,另派代鎮長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