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13日通過內政部提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適用不動產包括依法得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之不動產及耕地,不適用原住民保留地、農舍及國宅。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並減少類似糾紛發生,本條例之訂定,有其必要。
內政部表示,訂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是為了要透過行政作為讓宗教團體因故登記在自然人名下之不動產釐清權屬,減少訟累。
內政部說明,宗教團體實質擁有不動產,非權利主體無力負擔稅負,同時,耕地也不能登記,當年只好登記在自然人名下,日久衍生產權糾紛,既耗費司法社會成本,公眾財產淪為私產。
面對廟產問題,內政部提出處理機是,以主管機關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方式,保全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淪為私人所有。程序上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由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再囑託地政機關從事更名及限制登記,進而宗教團體擁有不動產,內政部提醒,施行日起2內,要申請權利歸屬審認。
對於更名及限制登記的效果,內政部表示,更名登記是把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名義人更名為宗教團體所有;至於限制登記,則是凍結不動產權利,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禁止移轉、不得設定用益物權及抵押權,但是施行期間是10年。
內政部說,本條例適用的宗教團體,有四個,分別是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登寺廟,及未登寺廟,未登記寺廟指已有整幢建物者或已申辦設立寺廟相關行政程序者。至於神壇、未立案教會堂、聚會所,及簡陋搭建之臨時性建築物,不適用之。
對於適用之不動產,內政部也指出,本條例施行前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有兩大類,依法得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之不動產,及耕地,不適用者包括原住民保留地、農舍、國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