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 民進黨議員王淑慧判9年

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被控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案,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   (王淑慧日前出席地方活動照/記者吳瀛洲攝)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被控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案,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十三日宣判,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九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本案得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淑慧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擔任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起,以姪女王世媛、外甥女謝明旻及林永瀨、魏可舒等公費助理,但卻未實際聘用,僅付部分薪資給林永瀨;且林另指示魏製作相關不實文書提交不知情的新北市議會,致使王淑慧因此詐領五十二萬餘元。另名王淑慧公費助理林玉娟因擔心影響原可領的勞工保險數額,經王同意後,以游姓友人掛名領款,由林玉娟提領花用。

判決書表示,王淑慧在第二屆、第三屆市議員期間,以類似方式以林永瀨、王世媛、謝明旻、魏可舒等人,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與春節慰問金二0九萬元、七十三萬餘元。王淑慧在偵辦時辯稱王世媛、謝明旻為其「個人」網軍,卻持提款卡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證明相關人僅是人頭帳戶。

新北地方法院表示,被告王世媛、謝明旻是受到親情壓力才同意掛名人頭助理,然王淑慧卻將過錯怪罪於檢調或司法改革,完全不知悔悟,欠缺自覺反省能力,應予嚴厲譴責。

全案審結判決王淑慧(三屆議員)各處四年六月、五年、四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王世媛、謝明旻、林永瀨、魏可舒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均緩刑五年,各應向公庫支付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另林玉娟、游姓女子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五年,各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被告均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