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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2700萬 某國營事業部執行長收押禁見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某國營企業某事業部徐姓執行長疑似與業者過往甚密,疑有收受賄賂等不法情事,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嚴維德、蘇恒毅、鄭子薇及李侃穎全程蒞庭論告後,法官於27日凌晨4時許裁准徐姓被告羈押禁見、劉姓被告羈押,其餘李姓、黃姓被告交保候傳。後續除由專案小組擴大偵辦外,也呼籲涉案員工及業者儘速自首,以免自誤。
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前接獲情資,有某國營企業某事業部徐姓執行長疑似與業者過往甚密,疑有收受賄賂等不法情事,遂立即報請橋頭地檢署立案偵辦。洪信旭檢察長極為重視,立即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謝肇晶、廉政署駐署檢察官嚴維德,與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於26 日搜索徐某辦公室等地點,並通知被告徐某及業者李、黃及劉等人到案說明。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徐某利用擔任執行長,有核定該事業部及所屬部門採購需求之權限。涉嫌於 109 年間辦理某採購案時,向業者收取賄款,作為違法護航業者得標之代價。專案小組於25日跟監發現劉姓業者疑似有取得賄款,前往徐某辦公室等情事,立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26日搜索徐某辦公室等地點,查扣現金2700多萬。
案經廉政署駐署檢察官嚴維德、檢察官蘇恒毅、鄭子薇及李侃穎等漏夜偵訊後,認被告徐某、劉某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罪嫌。李姓及黃姓業者李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及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詐術投標罪等罪嫌,均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全程蒞庭論告後,法官於27凌晨4時許裁准徐姓被告羈押禁見、劉姓被告羈押,其餘被告李、黃二人分別諭知80萬元、30萬元交保候傳。後續除由專案小組擴大偵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