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七日通過《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防止紅色供應鏈滲透,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祕密,最高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同時,增訂人頭罰責,借名供陸資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新建立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審查機制。依法條規定,為維護國家產業及經濟競爭優勢,配合國安法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爰建立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之赴陸審查機制。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上表示,赴陸審查機制約束對象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第一,必須是受政府機關(機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第二,必須是被認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第三,事涉人員必須有實際從事工作。符合條件者,在受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也受約束。
蔡志儒並指出,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何種程度必須拉入赴陸審查,或是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相關細節定義認定,將授權由改組後的國科會與相關政府單位另外訂立,後續會由行政院公告。
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則是訂下法源,防範陸資或陸企在台違法從事投資或業務活動。
陸委會表示,修法明定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