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槍噬童母求償 狠父判賠八十萬元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一0八年一月高雄市鄺姓男子載著三歲女兒到自助洗車場洗車,女童卻被空氣噴槍從口腔灌氣枉死,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十年刑定讞,但女童母親向鄺男提出七百六十七萬多元的民事損害,橋頭地院一審判鄺男應賠償金額八十萬元,仍可上訴。

(記者陸瓊娟攝)

女童母親相當感謝這一路陪在她身邊奮鬥的人,但事後也對前男友鄺男提民事損害求償,主張請求鄧童將來應盡扶養之費用三百六十七萬元,以及精神撫慰金四百萬元,合計七百六十七萬多元。對此,橋頭地院審酌後,考量雙方的身份資力及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等,認為應以一百萬元為恰當,扣除鄧母已請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二十萬元,得請求八十萬元。

鄺姓男子在一0八年一月間載著三歲女兒出門遊玩,女童卻遭加油站洗車的空氣噴槍奪命,女童生母指控鄺男意圖殺人,橋頭地方法院一審採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為噴槍握把有女童的DNA,不排除是女童誤觸噴槍,依過失致死罪將鄺男判刑一年十月。鄧母不服一審輕判後四處替女兒奔走討公道、求真相,請求檢方提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逆轉,高雄高分院認為,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為噴槍最窄處五.五公分,女童手指最長五.三公分,按壓須施力七.七公斤,女童才三歲多,無法用單手使用噴槍,且監視畫面並沒有發現女童把玩、碰觸噴槍,認定是由鄺男將噴槍放入女童口中灌入高壓氣體,鄺男沒有殺人犯意,但他得知女童死亡後,擔心另案遭通緝的身分被警方查獲,擅自離開醫院,又一再拖延到案說明的時間,企圖掩飾犯行,且犯後也未獲得女童母親諒解,重判鄺男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