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四日通過交通部提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罰鍰,自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提高至六千,同時,違規記點的點數由一點提高為二點。
交通部說明指出,道交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未停讓行人罰責擴大範圍,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罰則;同時也提高罰鍰,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罰鍰,從三千六百元提高至六千元。
該草案在未停讓行人罰責,增加致人受傷或死亡吊扣(銷)駕照,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視覺功能障礙者),因而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
這次修法也修正違規記點制度,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從半年內達六點,吊扣駕照一個月,改為一年內達十二點,吊扣駕照二個月。修法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的規定,駕駛人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講習,完成後扣抵二點,一年一次為限。
草案也落實歸責及未辦理歸責的配套規定,包含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另外,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