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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勞工領回44萬 感謝新北勞局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新北市府勞工局日前接到一封感謝信,要求表揚局內員工;經勞工局了解,原來寄信人林先生是名退休勞工,他因公司寄件申請註銷勞退準備金專戶,而勞工局承辦人員卻發現其公司未給付林男舊制退休金,主動聯繫勞雇雙方協調時還一度被誤認為詐騙集團,最後林男順利領回四十四萬元,故特別寄信表達謝意,建議「這種優秀員工應以嘉許、表揚」。
承辦的就業安全科陳姓同仁表示,當初致電林先生時,因「突如其來的好事」讓林以為是詐騙集團,甚至反問「為什麼不發公文過來?」;後來同仁請林撥打一九九九透過市府總機轉接,確認電話是來自市府單位的通知,才解除林的心防。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很多勞工只記得勞保老年給付,忘了還有一筆舊制退休金」,本案承辦同仁在辦理公司申請註銷勞退準備金專戶業務時,發現林先生在勞退條例施行前已在公司任職,並於勞退條例施行時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因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有一0八年九月的勞保退保紀錄,但仍繼續任職到一一0年八月離職,此時已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卻誤以為勞保老年給付就是舊制退休金,而未向雇主請領。
陳瑞嘉表示,雇主也因不諳法令而未主動給付,經承辦人員發現後向勞資雙方說明,雇主也同意儘速給付四十餘萬元退休金,讓林先生在過年前領到這筆大紅包。
勞工局表示,勞工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已在同一公司任職,且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條件(即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廿五年,或工作年資達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年資達十年且年滿六十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此時雇主不能拒絕,且應一次發給舊制退休金。另提醒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尚未給付退休金,此時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超過請求時效。
勞工局表示,自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針對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原本的舊制年資仍繼續保留。由於雇主經常會忽略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工局在公司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均會嚴格把關,如發現公司尚有給付義務,即會要求補發,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