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廢水超標 罰234萬定讞

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廢水四度超標挨罰二百三十四萬,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仍敗訴,全案定讞。(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一0八年四度稽查台中火力發電廠,發現排放的廢水懸浮固體超標,開罰二百三十四萬,但台電不服提起訴訟,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電超標情節確實重大,判台電敗訴,台電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仍判台電敗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台中市政府一0八年四月派員前往稽查台中火力發電廠時,檢驗中火汙水流水,發現懸浮固體為七十二mg/L,未符合流水標準三十mg/L之標準,且檢驗至第四次仍無法符合規定,認定中火違規事實明確,立即依法對中火開出一張二百三十四萬餘元的罰單,環保權責人員環境講習四小時,以及限期改善。

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中市府稽查當日所採樣的水,並未進行排除干擾試驗的測試,檢體不具代表性,且未再判斷是否屬於特殊案例,檢驗結果不可採。但辯詞未被台中高分院採信,吞下敗訴,台電因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勘驗相關證據後指出,中火發電機的原料為「煤」和「自來水」,而環保局卻在汙水中驗出「含亞鐵離子之地下水」,煤和水不可能形成不溶性之氫氧化鐵,對樣品保存之懸浮固體檢測造成影響,自無於本件採樣時現場進行過濾之必要。

法官也指出,台電也未舉出證明其排放廢水,為富含碳酸鹽之軟化水,可能會沉澱出碳酸鈣,或屬其他案例,何況台電自一0六年九月,所領有之水汙染防治許可證中,明定已無使用氫氧化鈣及碳酸鈉來軟化處理廢水,因此認定是台中市衛生局於一0八年四月進行稽查時,不須考量台電使用氫氧化鈣及碳酸鈉來軟化處理廢水,而產生採集樣品沉澱干擾檢驗之正確性,駁回台電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