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案 24人獲賠5470萬確定

RCA員工關懷協會得知判決結果,在法院外高喊「永不妥協」等口號。(中央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二十多年前在台設廠,造成汙染毒害造成上千名員工罹癌、死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判決二十四人共可獲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元,其餘二百二十二人求償駁回。最高法院十一日駁回二十四人的上訴,獲賠確定。至於二百二十二人則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審酌賠償金額計算無誤,駁回四家公司上訴與二十四人追加金額的上訴,因此維持更一審二十四人應獲賠的見解。至於二百二十二人方面,合議庭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的健康負有保護義務,應降低勞工的舉證責任,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須再釐清,因此廢棄發回。

至於無外顯疾病者的求償,最高法院認為,身體權、健康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健康權包括生理與心理的完整性,本案員工對於可能遭受毒物侵害的長期恐懼、擔憂,已不是個人主觀上的想像,而是對一般人達到心理侵害的客觀情況,即不應只以有外顯疾病為請求要件,更一審未予考量,因此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