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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大亨卡官司 員工趁隙A錢
老闆江欽良涉詐貸 管理員侵占854萬 判1年4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張姓男子長期於南投「夜市大亨」江欽良所設立的公司擔任管理員,竟自一0六年開始,將收取的租金、電費等款項中飽私囊,三年內侵占八百五十四萬多元;南投地院審結,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判決書指出,四十歲張姓男子早在民國九十三年起,即在寶島曼波公司擔任攤商管理員,負責規畫夜市攤位及停車位,並向攤商及車位承租戶收取租金、清潔費及電費,並需於次週一將收取金額繳回公司;但是被告從一0六年十月到一0九年十月間,陸續將收取的款項八百五十四萬一千六百五十八元侵占入己,而且全數花用完畢。
據了解,一0六年江欽良涉及農會詐貸案,公司電腦、帳冊都被檢方查扣,影響管理作業,卻讓張姓員工有機可乘,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起初只是少數金額,因為沒有被發現,侵占金額愈來愈多,侵占的項目及金額,包括夜市固定攤位租金六百八十五萬九千九百二十元、電費及清潔費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七百三十八元、花漾千禧停車場租金十二萬元及再興攤位租金二十萬元。
張男為單身,但須扶養阿公阿嬤、經濟並不寬裕,卻陸續購買新車、金鍊,讓同事側目,後來東窗事發,才知道原來是假公濟私,侵占公司的款項;寶島曼波公司原本只要他歸還侵占款項,但他說錢都花光了,公司只好報警提告。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張男雖然犯後坦承犯行,但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公款,不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也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未賠償寶島曼波公司所受之損害,處以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