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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東南水泥拆塔包商4人諭知交保

橋頭地檢署偵辦東南水泥塔拆除倒塌工安意外,李姓被告包商等4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諭知交保。(記者陸瓊娟)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橋頭地檢署偵辦東南水泥塔拆除倒塌工安意外,2日漏夜偵訊,3日0時許才偵訊完畢,李姓被告等4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諭知交保。

東南水泥公司於4月1日下午15時39分,由承包商炯德營造進行廠房拆除工程時,疑似違背建築術成規,造成建築物(水泥高塔)倒塌,致生公共危險,並撞擊拉扯高壓電纜,致使台電高壓電塔傾倒,導致高鐵、台鐵運輸中斷。橋頭地檢署洪檢察長立即指示該署主任檢察官謝肇晶、檢察官駱思翰,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會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在不影響現場修復工作下,儘速了解事故發生之原因。

經專案小組會同工務局調查後,於4月2日上午通知現場工作人員被告炯德王姓現場工安負責人、炯德林姓工地現場負責人、曾姓吊車司機及東南水泥公司曾姓工安負責人等人,以及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翁姓經理及葉姓工程行負責人陸續到案說明。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炯德營造公司承包東南水泥公司拆除工程,再發包予某工程行施作。被告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炯德林姓工地現場負責人,以及炯德公司翁姓經及葉姓工程行負責人疑似未依照原先從上到下分三層拆除之計畫以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反未經評估即貿然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之工法進行一次性拆除作業,進而造成水泥高塔倒往非預期之方向,致生公共危險,進而拉扯高壓電纜導致高壓電塔倒塌。

案經主任檢察官謝肇晶、檢察官駱思翰漏夜偵訊後,認被告李、林、翁及葉某四人涉犯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及翁姓經理新臺幣100萬元交保、炯德林姓工地現場負責人30萬元交保,葉姓工程行負責人則以6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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