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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公司化 立院三讀通過
下設董監事及安全管理委員會 設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 現職轉調不得裁員 113年掛牌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備受外界矚目的台鐵轉型案,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台鐵公司化設置條例,台鐵將轉型為公司,下設董監事及安全管理委員會;為健全財務,交通部將設立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現職人員轉調台鐵公司維持勞動條件,不得因公司成立裁員。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後續將在年底前完成十六個子法審議,預計一一三年一月完成掛牌。
交通部表示,台鐵公司化三讀,讓討論、紛爭近二十年的台鐵公司化課題踏出最重要一大步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業務範圍為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鐵路法規定的相關附屬事業,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的業務,以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的業務。而台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置十一至十五名董事,另置監察人三到五人,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是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家學者,且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台鐵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由董事會訂定,並置總經理一人,需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的專業背景。
為協助台鐵公司財務健全、永續發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移撥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條例施行前原機關現職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予以裁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轉調台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應維持;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造成營運虧損,將由政府補貼。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台鐵公司成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