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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鞋子疑被灑精液提告 法官認為無法認定液體判男無罪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三十九歲的林姓男子隨身攜帶碳水化合物前往宜蘭頭城一處社區,潑灑在一戶朱姓女子住家門口的女鞋上,朱女疑是被潑灑精液的液體,告林男毀損,檢方依毀棄損壞罪嫌將林男提起公訴,法官認為無法認定不明液體是精液,也無法證明該鞋因此受毀損而不能穿,判林男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遭駁回,全案定讞。
林姓男子於去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多拿著疑似精液的液體,前往頭城一處社區,擅自從地下車道進入,跑到二樓朱姓女子的家門口,拿著不明液體潑灑在其鞋內。朱女不久後要出門上班,發現愛鞋怎麼有奇怪液體,從外觀判斷後竟是精液,當下很不舒服,又怕放著不處理有異味,趕緊拿去沖洗,也不敢再穿,讓她損失三千元。
檢察官認為,林男明知女子衣裝若遭陌生男子沾黏疑似精液液體,必會因噁心而不敢再穿用,甚至丟棄,基於毀損犯意為之,導致該行不堪使用,依毀棄損壞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林男坦承不諱,對於潑灑在女鞋的液體則稱不是精液,是他在一家化工行買的碳水化合物自調魚露黏液,會有腥味與臭味,且這種液體只會有味道、黏性,不會有危險,也可用水沖掉。
法官認為,除了朱女和另名證人的證詞,外觀類似精液的液體也是有,且公訴指的是疑似精液液體,缺乏積極證據可以認定被潑灑的液體就是精液。朱女沖洗該鞋後,鞋子外觀無因此喪失功能或有破壞情形,不致於到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法官判林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