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ws 0Comments
女攜紅貴賓犬跳海 新北動保處緊急救援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老梅派出所在5月23日下午1時接獲報案,一名女性帶著飼養紅貴賓跳海輕生,現場救生員、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人員,皆於現場目睹飼主把狗壓到水中,試圖將狗淹死,救生員見狀立刻前去處理。該犬溺水後健康情況不佳,經過緊急救護處置後方才恢復意識,新北市動保處獲報即刻將犬隻送往動物醫院救治,所幸脫離生命危險,飼主涉及傷害動物,依據動保法第6條及第30條規定,處15,000元罰鍰,飼主不得飼養該犬隻。
新北市動保處指出,經了解,該名謝姓飼主自稱是受到神明旨意,帶著其飼養紅貴賓跳海輕生,所幸消防救護人員檢視謝女並無外傷,由警員將謝女帶回派出所安撫,並通知家人前來接回,動保處與台灣浪浪驛站動物緊急救援協會合作將犬隻送醫急救,謝姓飼主已涉及虐待動物,動保處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要求飼主負擔該犬急救費用。犬隻出院後經動保處獸醫檢查,雖無生命危險,但仍需持續觀察其健康情形。
動保處表示,謝姓飼主因想不開欲尋短,帶著飼養紅貴賓一起跳海,造成動物身體與心理嚴重傷害,依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之加害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動保處必要時得強制送動物就醫,動物加害人或飼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負擔相關費用;雖然飼主及犬隻皆幸運獲救無生命危險,但傷害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除依法處罰外,飼主亦不得飼養該犬隻。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寵物是家人,攜帶寵物自殺是違法,飼主應負起責任照護牠們一生,不應一時情緒造成動物受傷害,同時也要呼籲民眾,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應尊重、愛惜生命,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有問題應尋求幫助,切勿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