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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上路 花蓮環保局連日稽查業者無違規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為了減少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用量,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連鎖業者應從今年七月一日起提供自備飲料杯消費者至少折五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自一一二年起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而花蓮縣預計於一一三年起全面禁用塑膠杯。
花蓮縣因垃圾問題日趨嚴重,為配合環保署擴大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針對限制使用對象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等,於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消費時,須提供至少五元(含)以上之價差。
花蓮縣環保局於七月一日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針對轄內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共計三十三家次進行稽查,查核結果顯示,花蓮縣全數業者皆配合垃圾源頭減量政策,無發現違規情事;環保局後續也將持續加強輔導及稽查,如發現違法,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二百至六千元罰鍰。
花蓮縣環保局表示,垃圾源頭減量政策推動實為刻不容緩,未來本局將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也籲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而民眾購買飲料時,可自備環保杯,減少一次性飲料杯之使用,建立環境友善及垃圾源頭減量觀念,全民齊心共創花蓮的優質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