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蟳蟹管理再邁進一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捕撈甲殼寬提高1公分;抱卵母蟹禁止捕撈期延長2個月,禁捕的小蟹及禁漁期的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新措施將於8月1日起開始實施,漁業署呼籲全民一起來永續蟳蟹漁業資源。
漁業署說明,去(110)年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平臺討論抱卵母蟹保育議題,歷經產、官、學及公民團體多次意見交流共識,蟳蟹漁業管理朝資源管理面、漁業生產面、資訊公開面及產銷輔導面等四大面向進行,漁業署據以修正管制措施規定,8月1日起,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捕撈甲殼寬從原來8公分限制提高至9公分、善泳蟳甲殼寬從原來6公分限制提高至7公分;抱卵母蟹禁止捕撈期由原來8月16日至11月15日延長為8月1日至12月31日止,除加強源頭捕撈管理,本次修正新增市場端管制,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及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違反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管理新制將於8月1日開始實施,漁業署已製作新式蟳蟹甲殼寬量測器及海報,持續向漁民及販售業者加強宣導,並要求船長必須進行卸魚申報及配合執行海上科學觀察,蒐集科學研究數據,結合水產試驗所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進行蟳蟹資源評估,並將邀集產、官、學及公民團體組成蟳蟹漁業諮詢小組,透過詳實申報數據及科學研究結果,定期檢討管制措施。此外,漁業署將透過「海洋之心生態標章」審核管理與驗證制度,輔導漁民提升生產過程中對社會責任與海洋環境友善,同時加深消費者對於蟳蟹保育之認知,兼顧漁業與海洋生態,協助產業永續經營。
漁業署同時表示,為維護蟳蟹產業永續經營,將不定期與海巡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聯合稽查,請漁民朋友、販售業者共同落實遵守規定,全民齊心維護蟳蟹漁業產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