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言行應有所本 以符合技師法及倫理規範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對於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工程會未依技師言論反思工程品質,撤銷該會對朱姓土木技師懲戒處分乙事,工程會表示,經該會及相關工程機關逐一查證後並無該技師所述之弊端情形,屬其主觀臆測、推論,違反技師倫理規範,爰依技師法辦理懲戒。

去年朱姓土木技師於電視節目發表邊坡工程有3米岩釘經偷工減料變成1.5米之弊端等言論,因涉及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問題,工程會極為重視,希能針對弊端工程立即改正。經洽請該技師提供具體個案,其僅表示爆料內容係台9線匯德隧道附近之邊坡工程,惟並不知明確工程名稱或具體位置,工程會爰主動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台灣鐵路管理局及花蓮縣政府全面清查後,各機關均正式回函表示台9線和平至崇德段辦理之邊坡工程查無所稱3米灌漿錨筋保護工項,足證朱姓技師事實上並不知有所稱工程弊端之具體個案。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經上開查證後,因朱姓技師上述發言並無依據,屬未依土木技師應秉其專業判斷、實際經歷或查證相關事實之不當公開發言內容,確已逾越「土木技師倫理規範」之「土木技師應謹言慎行」的界線,依技師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應予交付懲戒。案經由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代表組成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依技師法予以警告處分;該懲戒決議,亦經同由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代表組成之「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維持。

工程會最後表示,有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對技師懲戒處分予以撤銷乙節,工程會將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