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ws 0Comments
台灣治安史上最高現金搶案 二審首腦改判18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灣治安史上最高額現鈔7736萬元搶案,逃亡12年後落網的首腦黃江正,被依結夥攜帶凶器強盜等4罪,判刑21年,併科罰金25萬元。經上訴二審改判18年併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二審判決,黃江正犯非法寄藏非法制式手槍罪判刑6年,併科罰金12萬元;結夥攜帶凶器強盜罪判14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1年半;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判2年4個月,併科罰金7萬元。四罪合併定應執行18年,併科罰金15萬元。
2009年11月23日,黃江正夥同另外5名搶匪策劃犯下台南市健康路及西門路口,對從事黃金買賣的蔡姓男子打劫,趁蔡男從銀行提款後在自家鐘表店門前,不注意,黃等人持槍搶走7千多萬元,被害人蔡男的姪媳被開槍擊中腿部受傷。黃等6人均分搶得贓款。
事後,包括嫌犯方東隆、蘇建銘、蔡婕涵、蔣春益、王志成5人先後被逮,依涉案情節輕重,分別被判刑1年至14年半不等,多人已完服刑。主嫌黃江正逃亡12年,直到去年9月間才在安平區租屋處落網,警方當場起出3把手槍及28發子彈。
二審改判較輕理由是,針對黃江正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部分,符合對於未發覺之犯罪主動向警方自首、繳交其寄藏(持有)之全部槍彈,認為原審未依規定減輕其刑,致量刑失衡,故予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後,就此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部分改判。合議庭認為,黃江正犯案時值盛年,不思努力工作,賺取合理酬勞,竟與其他搶匪等人策畫,分工合作持槍強盜7千餘萬元現金,敗壞治安,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