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扯!酒駕遭取締 10年後收交安講習單

747
穿越時空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記者黃俊昇攝)

記者黃俊昇∕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里區一名李姓市民,在民國一0一年七月遭到警方酒駕取締,事後依規定繳交罰款,但日前卻收到台中區監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前後相差近十年。接獲投訴的市議員李天生質疑,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為五年,經反映後,台中區監理所同意撤銷這張講習通知單。

李姓民眾表示,他是在一0一年七月十二日遭警方取締酒駕,並在接獲違規罰單後繳交罰款,而當時並沒有吊扣駕照的規定,他也沒有駕照。

去年底他再前往繳納累計的罰款,並報考駕照,不料今年四月十九日接到交通部台中區監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要他八月二十二日前往接受講習,而從酒駕案發到接獲講習通知單,前後相差約十年,實在有些離譜。

市議員李天生指出,該案一0一年發生時,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尚未成立,相關裁決是由監理所辨理,不過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期限為五年,逾期失去效力,中區監理所無權再要求當事人前往接受講習,經轉請立委莊競程協助關心,事後中區監理所承認作業錯誤,決定撤銷該講習單。

李姓民眾表示,他接獲交通安全講習單後,曾經打電話向監理所查詢,但都沒有結果,甚至還被警告如果不參加講習,將遭到罰款處分,由於是行政機關疏失,因此他拒絕提出申訴,並要求撤銷講習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