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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欣裕台股權 北高行判歸國有
以非來自正當財源判黨產會處分無違誤 駁回國民黨請求 全案仍可上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六年前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處分國民黨應將兩公司所有股權移轉國有,國民黨不服提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成立中投、欣裕台公司的資金,並非來自正當財源,十八日駁回國民黨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黨產會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處分,要求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三十天內移轉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也就是說,兩公司旗下共約一百五十六億元的資產,將全數移歸國有。
國民黨不服黨產會的處分,對黨產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收歸國有的處分。
審理期間因另有多名法官承審其他黨產條例案件時,同樣認為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本案於四年前裁定停審。直到一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大法官作出第七九三號釋憲,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北高行才重啟審理。
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指出,國民黨於民國六十年以張心洽等自然人名義,出資三千五百萬元設立中投公司,六十二年增資一億六千五百萬元,共計二億元。
但國民黨從四十二年至六十一年,每年的年度預算都仰賴政府補助,比例分別為五成至九成,絕大多數的年度在八成以上,可見設立中投的資金,並非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捐贈等正當財源,由此可知中投屬於不當取得的財產。
至於欣裕台公司的資產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並非由國民黨另行出資成立,中投既然屬於不當取得財產,欣裕台的股權也屬於不當財產,因此黨產會的處分無違誤,駁回國民黨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