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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排廢硼超標 更一審仍判罰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一0八年九至十月份,查獲中火排放廢水「硼」超標二十餘倍,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規定,情節重大,分別處最高罰款兩千萬元,合計裁罰六千萬元。台電公司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台中市政府二十五日表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十九日更一審判決維持原處分,也就是說,法院判決支持中市府對台電的裁罰。
環保局指出,一0八年時稽查中火三個放流口,其中,測得「硼」超過放流水標準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倍,台電公司才提出改善計畫,包含製程減產(減煤)及投入經費增加設備以提升廢水處理設施功能。市府依水汙染防治法規定本得令停工併裁處罰鍰,考量台電承載全民電力供應與需求的社會責任,並未處以停工,依行政罰法規定針對各放流口分別裁處最高罰款兩千萬元,合計裁處六千萬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維持原處分結果,法院判決結果代表市府處分適當。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市長盧秀燕上任前,台中市PM2‧5年均值約二十一點三微克,上任後致力改善空汙,推動多項空汙改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