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農委會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 漁業人權持續向前邁進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臺灣漁業發展,不僅遵守國際漁業捕撈相關規範,並已朝落實提升漁業勞動條件,及大幅度增加檢查人力,提升漁業勞動檢查涵蓋率,今(111)年更藉由國家層級跨部會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讓臺灣往人權立國的理想邁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廣納相關部會、產業、人權團體的意見,研擬「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並參酌國際公約規範,針對問題提出七大因應策略,計畫經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期程自111年至114年,預計將投入經費約6.4億元,跨機關從不同面向系統性的改善船員權益。
農委會針對七大因應策略,詳細說明目前執行成果,涵蓋臚列如下:
一、落實勞動條件:已於111年5月20日修法將境外僱用船員最低薪資調高至550美元,並將逐年檢討調整;並要求薪資需直接匯入船員指定帳戶或以現金支付,禁止透過外國仲介公司轉付;且要求確實記錄船員工時。
二、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
(一)要求新建漁船應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簡稱ILO-C188)之起居艙標準,並對無法改善之老舊漁船研提專案收購計畫輔導退場。
(二)修正船員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納入飲水及食物補給指引;110年已於國內港口設置7處船員岸上盥洗或休憩設施,111年再增設9處,並已設置4處岸電設施。
(三)建置網站公布外籍船員權益資訊、提供港口週邊船員相關設施資訊、公開遠洋漁船基本資料並提供申訴管道。
(四)已修法提高境外僱用船員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50萬元,醫療險實支實付不得低於30萬元;另提供死亡慰問金,並獎勵協助搜救漁船;要求遠洋漁船連續海上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0個月;透過政策性措施鼓勵開放船上WIFI給船員使用;要求遠洋漁船甲板上工作應穿著充氣式救生衣,並補助部分購買費用。
三、強化仲介管理:已修法要求國內仲介機構應取得勞動部許可,合作之國外仲介應有來源國核准設立文件;所仲介船員發生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且仲介業者未善盡應有責任者,或評鑑成績連續2年為丙等者,予以廢止許可。
四、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漁業署刻正辦理新招募勞動檢查員60名,預計111年10月可投入檢查,可望大幅提升檢查頻率;除已於111年8月8日公告「111年度漁船裝設監視影像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另研擬第三方驗證制度,補足國外港口檢查量能;內政部已訂定「強化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強化機關權責分工與被害人鑑別、保護,並由各部會辦理教育訓練,提升第一線執法人員對被害人之鑑別能力。
五、加強權宜籍漁船管理:已修法禁止我國人投資經營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之外籍漁船,並禁止此類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已預告修法要求權宜船之船員勞動條件,在修法完成前,在新許可投資經營許可時附加勞動條件;已建立對進入我國港口外籍漁船之聯合檢查機制,本年完成檢查2艘權宜籍漁船。
六、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111年8月漁業署派員與鮪魚公會及學者赴印尼洽談漁業勞務合作事宜,8月至9月亦派員赴美國向美國勞工部說明我國漁業人權進展。
七、宣導共善夥伴關係:111年已辦理1場次船員關懷活動、1場次與關切人權之民間團體交流座談、13場次ILO-C188公約宣導、4場次人權教育與企業社會責任宣導。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遠洋漁獲物高度仰賴外銷市場,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市場國,除限制輸入水產品不得涉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撈行為,亦不得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須配合遵守以確保漁獲物外銷不因此受阻。農委會強調,改善漁業人權需要政府與業界共同努力,加上民間的監督與合作,透過落實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的各項策略與行動,可望實質且有效的保障船員權益,提升我國漁業形象,維持漁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