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船員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是參酌海事勞工公約(MLC)及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規定,增訂船員於公約規定之最短休息時間內工作,遇突發狀況無法正常休息時,雇用人應給予補休,並增訂相對應之罰則,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八十四條條文。
本次修正是為避免船員疲勞工作影響航行安全,依據海事勞工公約(下稱 MLC)標準 A2.3.5 工作或休息時間限制,得就最長工作時間或最短休息時間擇一規定。另依據 MLC標準 A2.3.10 規定,在船員易接近之處,張貼一份船員工作安排表,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八條明定,因考量該規定為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下稱 STCW)及 MLC 強
制性規定,並涉及船員勞動權益,新增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前段等相關規定。
據了解,船員法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