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慕慈/基隆報導
基隆市議會二十九日通過「基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以後道路、公共區域廢棄車再亂停,造成髒亂,影響市容觀瞻,可依法逕行移置,公告一個月未有人認領,環保局以廢棄物清除,還要收費,甚至令其限期清理屆時未清者,處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基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中的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公共區域指的是實際供公眾使用的公園、綠美化及供休閒運動的空地,公有建築四周空地及連外通路,河川空地及連外道路及繼續為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的私設道路或其他公私有土地,其他經區公所查報供公共使用,且未收取費用的地面、空間。
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經環保局張貼清理通知書後,會以書面通知車輛所有人在十五日期限內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未認未清,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時,環保局公告一個月再無人認領或清理,以廢棄物清除。
議員質疑移置廢棄車過程時,常遇到車主或占有人研跳出來主張權益,指分明是採拖戰術,該法也明訂查証屬實,得再令其限期清理,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逾期未清理由環保局逕行移置,公告一個月未有人認領,環保局以廢棄物清除。
不但如此,將來廢棄車輛移置及保管會委,託民間合法業者執行,所以都將收費:車輛所有人、占有人或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任意在建築物以外處所,停放廢棄車輛,經令其限期清理屆時未清者,處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