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市警交通隊宣導打火英雄在搶救時,用路人應避讓。交通隊為宣導救災及救護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的安全,保障打火英雄任務順利,利用基市消防局常年訓練,到消防局宣導用路安全觀念,強調發生意外時,「道路優先權」不等同「刑事免責權」,仍需依法釐清責任。
交通隊指出,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在執行勤務時,為爭取黃金時間盡快抵達目的地,常以最大的限度,例如超速駕駛、或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手段方法,以爭取搶救時效,降低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程度。雖然駕駛緊急任務車輛,執行任務依法規定被賦予「道路優先權」,並可主張「信賴原則」,然「道路優先權」不等同於「刑事免責權」,若緊急任務車輛在行駛的途中發生車禍意外,仍須依相關法令釐清責任歸屬。
交通隊呼籲,用路人聽到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的警笛聲時,不論來自何方,都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以利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在最快速抵達事故現場搶救,減少災害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