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公辱罵仁武區公所人員 法院罕見判決需張貼判決書至公告欄

仁武區公所曾姓技士人員遭洽公民眾辱罵,法院罕見判決需張貼判決書至公告欄。(記者陸瓊娟攝)

記者陸瓊娟/仁武報導

高雄市仁武區公所曾姓技士不滿被洽公的吳姓男子辱罵、威嚇,提告求償120萬元及登報道歉;一審判吳男應給付六萬多元,但駁回登報道歉要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判吳男需賠償六萬多元外,並要在仁武區公所公告欄張貼刑事判決七日,相當罕見,全案可上訴。

仁武區公所曾姓技士一0九年七月六日上午八時許,與洽公的吳男發生爭執,吳男出言辱罵三字經,還致電友人說曾姓技士家住鳥松「今天要給他處理」,並陸續找了三名友人到洽公處聚集助陣,還拿桌上木製公文盒作勢要丟向曾姓技士。曾姓技士不堪受辱向吳男提告,在刑事判決有罪後,向吳男求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及因訴訟增加的生活額外支出、醫藥費等二十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吳男應給付六萬多元,但駁回登報道歉要求,認為雙方均非公眾人物,若登報道歉,反而會使不相干者知悉此糾紛,並非回復名譽必要處分。但曾姓技士不服判決上訴,並另要求吳男需於仁武區公所一樓公告欄、大樹區公所行政大樓一樓公告欄、仁武區灣內里活動中心大門外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十六的格式張貼刑事判決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判決出爐,吳男仍賠償六萬多元,並需在仁武區公所一樓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十六的格式張貼刑事判決七日,但逾此範圍外,則無依據,反使兩造糾紛擴大,因此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