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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私密影像修法 民團呼籲防堵3破口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認為行政院版防制性私密影像草案有三大破口,十八日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包括增設「民事保護令」制度、二十四小時內下架,即時保護被害人等。
婦女救援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數位女力等民間團體昨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行政院三月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以遏止性私密影像外流,避免如台版「N號房」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悲劇重演。
不過,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認為官方版有三大破口,分別是犯罪類型規範不足,被害人被威脅無法可管;下架不即時,危害繼續擴大;境外影像無法管,保護效果不全面。
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法版本主張二十四小時內下架性私密影像,以此讓被害人受到即時保護,且增設「民事保護令」,透過法院即時的裁定,命令加害人交付、刪除、銷毀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以解決境外散布問題。
民間團體建議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並與「民事保護令」制度嫁接,以完善保護被害人。
民間團體版草案規定,加害人取得或持有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使被害人心生恐懼等,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向被害人要求復合或為性行為等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草案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被害人處於恐懼或財產損失,草案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