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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里長候選人涉現金賄選 每票2千元 2人交保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每票買2千元,檢警調到錢姓候選人住處搜索,扣得現金10餘萬元等物,並拘提錢姓里長候選人及其洪姓樁腳1人;另傳喚沈姓樁腳及20多位選民釐清案情,收賄選民繳回賄款4萬餘元。16日凌晨聲押錢姓候選人及洪姓樁腳,另沈姓樁腳及選民各諭知交保3萬元。法院裁定錢、洪2人均交保。
法官認為,錢姓候選人坦承部分犯行,但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其涉犯上開罪嫌疑重大,且有同案黃姓被告尚未傳訊到案,犯罪情節尚待檢警釐清,且被告與同案洪姓被告二人間就選舉拜票名單多有聯繫,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雖存在有羈押原因。然而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不僅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案,因此,法律規定羈押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最後,法官認為,經審酌案情之偵辦進度、犯案情節、罪嫌刑度,被告已坦承部分犯行及其權益之保障等情形,交保手段當足保全本件之追訴、審判或執行,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予錢姓候選人10萬元交保,洪姓樁腳交保3萬,並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