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本週六就是投票日,中選會提醒,因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規定,投票日請民眾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佩戴之口罩雖不以素面為限,但不得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之口罩,以免觸法。
中選會也提醒,前往投票時記得要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與投票通知單,並應注意公職選罷法與公投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當日不可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是有干擾選務秩序之行為,也不能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以免被檢舉而觸法。
對於未佩戴口罩之選舉人,投票所工作人員會勸導選舉人佩戴口罩,如經勸導仍不願佩戴口罩,雖可進入投票所投票,惟將請投票所警衛人員協助蒐證,由主任管理員填具「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層轉所轄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中選會強調,投票民眾的口罩不能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之標誌、圖像或文字等內容;口罩上也不可以有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或競選口號等內容。
中選會表示,仍請民眾配合防疫措施佩戴口罩投票,投票日當天不可以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行為,所以投票進行時也勿穿戴或標示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有關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另依公投法規定,也請勿佩帶與公投案有關的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等進入投票所。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