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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新制元旦起上路 民眾與法官一起審重大刑案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力推的國民法官新制將從元旦起上路,未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將由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和3名法官組成法庭,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司法院說明,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如果符合法定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若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
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115年1月1日起),但是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都被排除在外。
根據司法院規劃,國民法官在審判中,除了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主張外,也可直接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再與法官一起評議,與法官處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充分陳述意見,共同形成論罪科刑的最終決定。
司法院指出,若有下列6種情況之一,就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包括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未完成國民教育者;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不過,法律也考慮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此外,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包括年滿70歲以上;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具有老師、學生身分;曾於5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