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工務局自明(112)年元旦起兩大建管新制上路,規定「8層樓以上未達16層樓集合住宅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另放寬樣品屋設置規定,修訂為「在同一都市計畫地區或建案周邊500公尺(可跨區)皆可設置樣品屋」、新增「樣品屋臨路側須退縮留設人行道供民眾通行」及「消防審查」等規定,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新北市工務局長祝惠美表示,為確保防火避難路徑通暢及設施設備安全,增加災害發生時的逃生時間,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6項檢查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自元旦起,8層樓以上未達16層樓集合住宅必須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新北市工務局指出,建築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可委請營建署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向本局申報。市府提醒民眾應按時申報,若未在112年3月31日前依規定完成申報,將會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開罰。
工務局提醒,社區應提早進行檢查,若有缺失可於公安申報期間內改善,以保障生命安全,相關檢查機構及檢查人訊息除可以透過營建署網站尋找,也可透過工務局網站連結尋找公安申報相關網站(https://taiwangov.com/wKPpV))查詢。
工務局還提到,在樣品屋使用管理方面,本次修訂可分三項重點。第一部分是擴大設置範圍,放寬樣品屋設置處所,由設置於同一行政區的規定,修訂為同一都市計畫地區或建案周邊500公尺(可跨行政區)皆可設置,以符合實務;第二項修訂重點為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10年12月29日第73次會議」要求,將消防審查納入申請規定,提升樣品屋使用安全性;最後一項重點則是新增樣品屋臨路側必須退縮留設人行道供民眾通行,提供行人友善空間,保障民眾安全。
工務局強調,在樣品屋管理方面,建案設置樣品屋雖屬臨時建築物,但開發單位興建樣品屋時,也應遵循前開管理要點,並洽市政府辦理相關申請程序。相信透過本次法令修訂可提供開發商及消費者更完善及安全的溝通空間外,同時也保障市民更友善的通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