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春節期間民眾常會施放鞭炮、煙火增添熱鬧氣氛,為避免部分販賣場所可能販賣超量爆竹煙火,新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成立聯合稽查小組並請求金山及瑞芳警分局派遣員警協助查緝,於昨(20)日至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上便利商店進行查緝,當場查獲17箱超量爆竹,總重量達192.84公斤,其中火藥量就含有47.39公斤,已超過管制量將近8.15倍,依法開單告發,最高可罰30萬元。另於今(21)日於貢寮區仁和路發現有民眾臨時擺攤販賣爆竹煙火,因現場行為人拒絕消防人員檢查並搭車自行離去,現場查獲總重量認可標示總重21.64公斤、未認可總重0.66公斤、總火藥量6.85公斤,現場爆竹沒入將以無主物公告,另因現場行為人規避、妨礙消防人員進行檢查、詢問,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開立規避檢查最高可罰30萬元。
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指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對於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執行檢查或取締。拒絕或規避取締得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莊渝淵表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達管制量時,場所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且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等也需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規範,例如與鄰近建物應有安全距離、為一層防火建築物、有防盜及安全監控設施等。而一般民眾並未擁有符合規定的儲存或販賣場所,如違規儲存、販賣達管制量以上,可處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莊渝淵也特別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大量違規囤積爆竹煙火如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極易導致人命傷亡,切勿違規儲存、販賣爆竹煙火。如發現疑似違規儲存、施放情形,可向當地消防單位反應(檢舉電話119),共同維護生活環境的安全。檢舉非法儲存、販賣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依查獲案件所裁處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