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翁稱「點火驅蛇」燒死一家5口 中檢起訴建請安置

陳姓屋主譫妄症發作自稱「要驅蛇」燒死一家五口,檢方依放火罪起訴,建請法院減刑、令入處所安置。(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里區東南路民宅今年初發生大火燒死陳姓屋主三代五命,年紀最小是七月大外孫,檢警查出六十六歲陳姓屋主自稱「要驅蛇」才點燃止血帶釀大火,案發依放火罪聲押獲准;檢方將陳送精神鑑定,發現他患「譫妄症」辨識行為下降且有高度再犯性,除依放火罪起訴,也請法院審酌減刑、令入安置。

起訴書指出,陳男有高血壓、腎衰竭等慢性病,又因糖尿病、車禍後截肢而行動不便,加上意識狀態、精神均不穩定,今年一月六日其精神狀態處於「譫妄症」急性發作的精神障礙狀態下,認為屋內出現蛇,需放火驅蛇,而陳男知道屋內包括妻子還有五名家人同居,也清楚在家燒東西可能釀火警死傷,卻仍點燃雜物,導致房子火勢變大,最終釀妻子等五名親人因吸入大量高溫有毒的氰化物氣體、缺氧等,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檢察官於火災當天到場,經指揮消防、警方鑑識火災原因並蒐證,同時對五名死者相驗訊問證人,並在偵查中認為有必要,就將陳男送交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陳男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急性譫妄症,且陳已罹患二至三年以上主要認知障礙症,即輕度失智症, 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減低。

檢方表示,陳男因案發時有急性譫妄症,推估他未來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達「中度」至「高度」,檢方並於該案偵結會議時,就卷內供述、事證及精神鑑定報告綜整考量後,認被告陳男行為時構成刑法第十九條二項,辨識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而他放火行為構成刑法第一七三條之放火及、第二七六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檢方除依法起訴昨日送審,也請法院考量陳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之必要等情,請法院依職權令被告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