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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聰淵告林姿妙陣營違選罷法 不起訴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一一一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藍營指控民進黨宜蘭縣長候選人江聰淵賤賣市產、盜採砂石、論文抄襲,江聰淵提告對手宜縣長林姿妙、議員黃琤婷、楊弘旻、莊淑如,加重誹謗、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檢方偵結,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江聰淵陣營主張,林姿妙、黃琤婷等人六次召開記者會,發表江聰淵賤賣市產、盜採砂石、論文抄襲等言論,貶損江的名譽,並意圖使江的不當選,損害選舉公正性,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加重誹謗罪嫌。被告黃琤婷辯稱,江聰淵涉嫌賤賣市產,至少有二篇新聞作為依據,盜採砂石則依據八十七年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佐證,論文抄襲是經過現今大學普遍使用的軟體「Turnltin」系統比對及人工比對,顯示江的淡江大學論文,抄襲很多人的資料,已向校方檢舉,都有合理依據。
檢方確實在民眾黨宜蘭縣長候選人陳琬惠(現為不分區立委)的新聞中,見到指控賤賣市產的內容,黃琤婷等人引述新聞內容做指控,非全屬無據;江聰淵淡江大學論文,後經淡大學倫會認定抄襲,碩士學位被撤銷,盜採砂石也確有相關判決,因此採納黃的說法。
檢方認為,江聰淵若當選即從事公共事務,個人行為自然受大眾關心,也應受選民和競選對手檢驗,黃琤婷等人言論,固然帶有負面評價、字眼尖酸,但尚未達違法界線,屬合理評論範圍,其質疑非憑空杜撰,屬意見表達,江也無證據足認黃等人出於惡意或意圖使人不當選,因此認定林姿妙、黃琤婷、楊弘旻、莊淑如,罪嫌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