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第二監獄吳姓主任管理員不得私自將信件擅行攜出傳遞予獄外之人,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不正利益之犯意,並收受被告所交付之物品及現金等賄賂,橋頭地檢署因認吳姓主任管理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向法院聲請羈押。
橋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謝肇晶指出,周姓被告因另案現羈押於高雄看守所;駱姓被告則為周姓被告之秘書。而高雄第二監獄吳姓主任管理員協助周姓被告於看守所中傳遞信件等物品與駱姓被告,並收受駱姓被告所交付之安全帽、手機及現金等賄賂,因認被告吳姓主任管理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駱姓被告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賄罪,渠等犯嫌重大,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橋頭地檢署再次重申,於接獲上開情資後旋即分案偵查,偵辦期間對於相關事 實均秉持追根究底、勿枉勿縱之原則積極追查,絕無任何消極不作為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