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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告陳金德違反選罷法 不起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控告民進黨前代理縣長陳金德,以「妙妙三部曲」行動劇影射她涉貪案,陳涉嫌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其不當選。檢方偵結,全案不起訴處分。(記者林坤瑋翻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一一一年九合一選舉,宜蘭縣長選舉期間,民進黨前代理縣長陳金德,以「妙妙三部曲」行動劇影射涉貪案。爭取連任的林姿妙,控告陳金德涉嫌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其不當選。宜蘭地檢署偵結,全案不起訴處分。

林姿妙認為陳金德當時是民進黨宜蘭縣長候選人江聰淵競選總部發言人,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於宜蘭市宜興路競選總部,拍攝「妙妙三部曲」行動劇及影片,散布內容為「妙妙涉貪案關鍵角色,失蹤多時的皮箱…裝的都是妙妙的違法文件」、「你簿子借我啦,五十萬抽萬五,大家做伙洗出宜蘭好生活啦」、「我來為各位示範特殊洗錢法,洗錢三缺一等你來加一,宜蘭首創特殊洗錢」等話語。陳金德所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意圖使人不當選,散播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控告陳違反選罷法。

陳金德辯稱,他是應競選總幹事林德福邀約到記者會現場,行動劇跟影片與他無關,到記者會前,他不知道影片內容,也沒有參與影片製作,他只有在場討論羅東工業區及保護區都市計畫議。

檢察官認為,此案僅有林姿妙單一指述,陳金德雖然在記者會現場,但並不足以認定影片是他製作,退步以言,林姿妙是宜蘭縣長,又是宜蘭縣縣長候選人,本身既為從事公共事務之人,個人行為自為一般大眾所關心注意,影片中言論內容,或雖帶有負面評價及尖酸之文字,但告訴人既然參加競選及公共事務,自應受選民及競選對手之檢驗,而應受最大程度之憲法保,尚難遽認影片內容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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