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針對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相關行政訴訟爭議,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縣府發出聲明指出,礦石景觀稅雖由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執行課稅,但部分媒體新聞標題簡化聳動,所指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稅,容有誤解且悖離事實。
花蓮縣政府表示,當時因山林生態環保意識高漲,一0五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並非一人決定,係花蓮縣議會第十八屆第三次臨時大會由二十三位議員連署提案議決建議提高本特別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一百元,縣府為回應民意殷切要求,經審慎評估全體議員討論後,經議會第十八屆第十次臨時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七十元,復經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再向中央呈報,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期間,經濟部說明經洽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及花蓮水泥業者表示支持,因此,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並非媒體所指違法課徵。
縣府強調,縣境內兩大礦權業者台泥、亞泥從一0五年起共繳納三十五億一千七百五十七萬元,皆按時繳納稅款外,依法亦未提出行政救濟,亦公開表示支持與維護本縣開徵礦石稅及環境、地方建設。而花蓮縣境礦石廠商有二十六家到三十家,其中以亞泥、台泥、福安等三家為大戶,統計近年亞泥平均占三成三,台泥占三成八,福安占一成三,合計約八成五。
從一0五年及一0九年重行制定開徵之礦石特別稅,至一一0年八月底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五十億六千三百二十四萬元。花蓮縣礦石稅一年約九億多元,某一礦權業者提起行政救濟僅繳半數,每年實際約繳一億多元,占比小,所以不會有債留子孫之疑慮。
財政部已明確表示花蓮縣開徵礦石稅是合法的,亦即地方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花蓮縣政府深表遺憾,並會為全縣鄉親繼續努力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