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88槍擊案王文宗70萬交保 南檢抗告遭駁回

法院第二次裁定王文宗7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為期8個月;檢方提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裁定無違誤,3日駁回抗告。(資料照)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88槍槍擊案,追出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涉嫌在大陸提供酒店客房窩藏「紅龜」洪政軍並資助生活開銷,檢方認定王是幕後指使者將他聲押。法院第二次裁定交保7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為期8個月;檢方提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裁定無違誤,3日駁回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檢署於3月25日以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涉嫌藏匿人犯及有參與持槍、恐嚇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及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王提抗告成功,由台南高分院發回重裁。台南地院接著又於4月1日改裁定70萬元交保。南檢於2日晚間提出抗告。

台南高分院認為,王文宗與被害人郭再欽、謝財旺間,曾因四年前議長選舉交惡,並於近期因支持不同市議員候選人,而有選舉恩怨,然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下,尚難僅以此選舉恩怨,即認定王有持槍恐嚇犯行。另外,也無法以共犯孔祥志供述,及孔與友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即推認本件犯罪動機係起因於王文宗與被害人郭再欽、謝財旺間之選舉恩怨,且王有參與持槍恐嚇。又雖王文宗與同案被告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間熟識,且洪、楊都稱呼王為「董仔、老闆」,惟此僅能說明王與洪等人熟識並有一定交情,卻難遽以認定王亦有參與持槍恐嚇。

台南高分院針對王文宗持槍恐嚇部分,認定王尚非犯罪嫌疑重大;另就王涉藏匿人犯部分,乃最重本刑3年以下,經辯護人提出具保之聲請,而予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原審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檢方抗告,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