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屏東報導
屏東縣霧台鄉有民衆涉嫌自109年1月間起至111年12月,不到3年之時間,共有4隻臺灣黑熊遭獵殺,其中3隻臺灣黑熊更是在不到2年之時間慘遭獵殺,歷次參與獵殺臺灣黑熊之被告共計7人,其中參與2次以上獵殺犯行者共3人,其餘被告則尚涉及獵殺臺灣水鹿、臺灣野山羊及頂替等罪嫌。全案於6日偵查終結,並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之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等罪對被告9人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指出,去年12月8日晚間接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通報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黑熊遭獵殺情資,旋由本署陳盈錦檢察長指示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張鈞翔與檢察官周甫學指揮偵辦,於當晚指揮警方至屏東縣霧臺鄉某民宅搜索,在冰箱中起獲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黑熊及臺灣野山羊屍體各1具、臺灣水鹿腳14支、水鹿頭標本1只及土製獵槍1把。該署歷經將近四個月的縝密追查,共發動9次搜索,搜索地點達25處,訊問24人次、拘提多人到案,前後共聲請羈押6名被告獲准,進而發現自109年1月間起至111年12月,不到3年之時間,共有4隻臺灣黑熊遭獵殺,其中3隻臺灣黑熊更是在不到2年之時間慘遭獵殺,歷次參與獵殺臺灣黑熊之被告共計7人,其中參與2次以上獵殺犯行者共3人,其餘被告則尚涉及獵殺臺灣水鹿、臺灣野山羊及頂替等罪嫌,全案於6日偵查終結。
經檢方調查,顏○甲、顏○乙、顏○丙(渠等為父子)、麥○○、包○甲、包○乙、柯○○均為彼此熟識的村民告各自或共同為下列違法獵殺臺灣黑熊之犯行,包括:柯嫌於109年1月25日,持獵槍至屏東縣霧臺鄉巴油溪旁獵殺臺灣黑熊(甲熊),朝甲熊胸口射擊1槍後,再朝其頭部射擊1槍,甲熊中槍死亡後,柯嫌為求減輕重量以利搬運,遂將其剖腹並取出內臟丟棄。
其次,顏○甲、顏○乙、顏○丙、麥○○及包○甲等5人,於110年5月間一同前往屏東縣霧臺鄉來布安溪畔狩獵,依據河床左、右岸分成兩隊,分持數支獵槍朝臺灣黑熊(乙熊)射擊,導致乙熊死亡。
另,麥○○、顏○丙及包○乙於111年10月5日14時許,攜帶獵槍前往屏東縣霧臺鄉隘寮北溪一帶狩獵,發現臺灣黑熊(丙熊)之右前肢誤中麥○○前所設置之鋼製吊索陷阱,麥○○見狀立持獵槍朝丙熊腹部射擊1槍,丙熊因中槍後趴在地面掙扎喘氣,顏○丙趁機持獵槍朝其腹部射擊1槍,麥○○填裝彈藥後再朝其頭部補開1槍,導致丙熊死亡。
再者,顏○乙及顏○丙,於111年12月8日14時許,前往屏東縣霧臺鄉大武村坡地發現臺灣黑熊(丁熊,為未曾生產幼熊之母熊),遂分持獵槍朝丁熊之頭、頸部及右後肢共射擊3槍,致丁熊死亡。顏○乙及顏○丙射殺丁熊後,柯○○在附近聽聞槍聲而趕赴現場,由顏○乙及顏○丙將丁熊死體抬上其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顏○乙遂騎乘機車,搭載柯○○,並將獵得之丁熊死體夾在2人中間,以「三貼」並沿路嬉鬧且任意擺布丁熊死體之方式載運丁熊死體,欲返回屏東縣霧臺鄉村落。聽聞槍響而趕赴現場之歐○○則騎乘機車搭載顏○丙,顏○丙坐於後座並手持獵槍2把,途中適遇麥○○,麥○○即以手機錄影渠等上開嘻鬧及逗弄丁熊死體情狀之影片後,傳予其友人。俟返回上址後,將丁熊死體置於上址之門口,供部落居民觀覽,隨後再將丁熊死體冰存在冰櫃內。
檢方調查,甲、乙、丙、丁熊遭獵殺之地點,距離上開被告所居住之村落,路程約各為16、16、4.2、0.4公里,故客觀上並不存有被害之臺灣黑熊係因入侵村落而遭被告等人射殺之情形。又已明白揭示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特殊例外,否則禁止獵殺。而臺灣黑熊係我國瀕臨絕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且已廣泛成為臺灣之代表意象,為國人所熱愛,依其現況自屬絕對禁止獵殺之保育類動物,又本案被告等人所為狩獵行為,亦從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故渠等獵殺臺灣黑熊之舉,自屬違法,並無疑義。
屏東地檢署提醒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金,切勿以身試法;並嚴肅正告違法獵殺、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本署必將嚴查速辦此等犯行,絕不寬貸。本署亦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狩獵規範,兼顧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平衡,以確保生態永續發展,並邀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共同宣揚保護野生動物之保育理念,只要有心,你我都是臺灣黑熊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