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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台南龍崎掩埋場開發案爭議多年,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龍崎條款」,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龍崎區位於台南與高雄交界處,具獨特泥岩惡地地質,龍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案在二00三年通過環評,但開發衝突近二十年,雖然經濟部工業局廢止開發許可,卻因該案的環評審查結論仍然有效,引發民眾不安,擔心之後還可能開發。
多名立委三月提案增訂《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二,被稱為「龍崎條款」。環保署長張子敬日前也坦言,適用修訂對象僅有龍崎這一案,若修法後更周延、且讓民眾更安心,環保署表示尊重。
《環評法》增訂條文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立委陳椒華表示,這次條文增訂後,某種程度可以處理歐欣環評爭議;目前還有很多環評舊案無法律依據撤銷,希望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後,能夠提出更完整的修法版本。